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评审办法
(2001年7月4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含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根据《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鼓励申请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符合当代科技发展方向,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望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符合省科学基金资助的范围。
第三条 省基金委根据国家及我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发布《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指导申请。省科学基金计划受理数学与信息科学、物理学、化学化工与环境科学、农学与生物学、医药卫生、材料与工程学科的申请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研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若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需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职称并有两名同行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
第五条 为促进青年科研人员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必须是当年12月31日未满35周岁,具有领导一个课题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课题组一半以上成员的年龄低于35周岁。
第六条 对于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设区市属单位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请人须填写《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六份)和含申请书全部内容的3.5英寸计算机软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省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并缴纳评审费。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加强省科学基金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申请项目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筛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省科学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学科组初审、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即函审、省基金委审批。
第十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采取回避制度。凡是省基金委专家主持的项目,专家不参加该年度学科组的评审工作。省基金委专家参加的项目,专家直系亲属主持或参加的项目,专家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切实保护评审人和申请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省基金办按照申请项目的学科领域,从专家库中遴选数名省内专家组成学科组,进行学科组初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学风严谨,办事公正,道德品质高尚;
2、实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学术思想活跃,学术造诣较深,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动向,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聘任三年以上);
3、负责并完成1项(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2项(含)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主持获国家级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科组初审是学科组专家根据省科学基金资助原则和评分标准,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经打分、排序后,确定排名前约3/4的项目送同行专家函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属于省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项目数超过2项;
4、在读研究生,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职在读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的除外);
5、与同类研究相比属低水平或重复研究;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经费过多,无力支持;
9、申请者对曾获资助项目,不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不能按期完成课题。
第十四条 同行专家函审是将经过学科组初审的项目,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在专家库中遴选本专业的省外专家进行评审,每个项目须请5名专家评议,回函不得少于3份,函审得分为各专家评分的均值。
第十五条 同行专家函审结束后由省基金办会同各学科组长和学科秘书对初审和函审进行综合,按初审与函审权重各为50%计算总分,并确定向省基金委推荐的项目和经费。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对提出的计划资助项目草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凡是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半数的项目予以通过(省基金委委员申请的项目须超过2/3)。
第十七条 凡是通过省基金委审定的项目,均予以资助。由省科技厅以科技计划形式下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