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年01月06日      点击:[]

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和科研队伍的建设水平,能够反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江西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拨款。资助范围主要是江西省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项目立项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适当兼顾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中,以资助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项目为主。
    第五条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是对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水平高的科技项目进行重点扶持。一般项目立项要考虑高校、学术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科技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求。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为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科技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已承担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除外)。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
    4、研究人员参加(含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5、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保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学校审核、专家评审和省教育厅批准。
    1、项目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公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
    3、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或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4、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批准立项、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申报学校。
    5、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批准立项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对公布的科技项目的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管理规章制度、编辑科技项目指南等。
    2、建立高校科技项目库,对高校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3、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或结题验收。
   4、对在研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项目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调整、撤题、追回科研经费及其它措施进行处理;对研究成果显著的项目和研究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对学校科技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并与下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挂钩。
    6、根据高等学校需求,适当安排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并对学校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挂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科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校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2、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服务,努力提高科技项目完成率及成果质量和水平。
    3、建立科技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进行调整、终止研究的决定,通过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申请书”(即“项目合同书”)的计划任务完成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当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时,应通过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并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调研费,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仪器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含软件)的购置、使用费。
    4、鉴定验收费: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5、试验外协费:租赁费、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补助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不高于5%。
    8、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不得在研究经费中开支手机费和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章 项目鉴定与结题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须进行鉴定或结题验收。重点科技项目和重要科技成果必须组织成果鉴定;其他研究成果可以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鉴定程序
    1、由项目组人员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鉴定材料(主要是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鉴定要求和签署意见后组织鉴定。
    4、鉴定委员会专家由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员由七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不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5、成果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方式。如需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则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
    6、通过科技鉴定的项目,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通过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盖章,并报送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和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签署意见后,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
    4、省教育厅邀请有关评审专家3-5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不是被验收项目所在单位人员。
    5、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对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成果的研究水平等进行评审和提出评审意见。
    6、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签署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或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江西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合作各方事先约定以外,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学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学校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奖励,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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