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逐步完善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缓缴、绿色通道、社会资助等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第二条 组织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职责为: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配合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
第三条 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以下几种项目: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每年贷款金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实施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勤工助学。在校内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五)特困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或其家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特困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5000元。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系)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均应缴纳学杂费。确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七)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各学院(部、系)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择优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确定人选。
第四条 困难生认定。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困和贫困两档。认定标准和程序详见《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受资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收回相关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铺张浪费;
(三)弄虚作假;
(四)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六条 各学院(部、系)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励志、感恩主题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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