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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点击:[]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部、系)。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每年10月初受理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景德镇陶瓷

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规范评审流程。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本人需要向所在学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个人事迹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向各学院(部、系)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名额,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各学院(部、系)根据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召开会议,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部、系)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经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拆分、挪用、克扣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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